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5702号 原告:武俊义,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博恩(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和平街大业茗品****。
法定代表人:魏术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紫金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邹锋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俊义与被告博恩(诸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武俊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俊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