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29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老郑建筑机械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中陆机电城******。
经营者:郑志超,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老郑建筑机械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