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27号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老陕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神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字号酿酒厂。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鑫客超市。
住。
住所地:陕州区绣岭路与永乐街交叉口西50米/div>经营者:王冬梅。
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老陕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字号酿酒厂、三门峡市陕州区鑫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