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23号 53424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系该株式会社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阳,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男,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XXXXXX6776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金姐妹商某某,住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花园**楼****,组织机构代码92611104MA6TJBG776。
经营者:许晓梅 1953930951234委托诉讼许健,代理人:,男,1953年9月30日生,住陕,住陕西省秦都区div> 19261040265501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丽瑞商某某,住陕,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大道XX中心****机构代码92610402MA6XN55L01。
经营者:张丽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男,1953年9月30日生,住陕西省,住陕西省秦都区v> 本院在审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金姐妹商某某、咸阳市秦都区丽瑞商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