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5343号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D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AH9J3W。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新昂五金店,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东路**101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EX00P。
投资人:赵先军。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昂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