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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军、刘玉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刑初42号
案件名称李培军、刘玉霞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刑初42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培军,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河南省新郑市。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留海,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玉霞,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河南省新郑市。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超,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勋强,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巩蔺娜、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

被告人刘亚西,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海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

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以郑检四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及其辩护人周留海、高超、巩蔺娜、耿静、黄海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系夫妻。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刘玉霞注册郑州市管城区尚聪润滑油商行(以下简称尚聪商行),后注册配套的阿里巴巴1688商铺。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刘玉霞注册郑州顺兴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鑫公司),后注册配套的阿里巴巴1688商铺。

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先后通过上述两个商铺销售从他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

2017年8月起,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购买制造设备、原料、包装材料等,先后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四环润滑油市场D区26号、新郑市郭店镇丹妮物流园B4区北5-6号,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并通过上述两个商铺进行销售。

2018年8月起被告人胡勋强到顺兴鑫公司打工,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亚西到顺兴鑫公司打工,二人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过程中主要从事灌装和包装工作。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在新郑市郭店镇丹妮物流园B4区北5-6号灌装生产假冒润滑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大量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道达尔、长城品牌润滑油。

经鉴定,上述现场查扣的润滑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41505.9元。

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通过尚聪商行和顺兴鑫公司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金额人民币283566元;

其中,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胡勋强打工期间销售金额人民币57030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刘亚西打工期间销售金额人民币3665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新郑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等,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出具的鉴定书、价格声明,美孚、嘉实多、壳牌、道达尔、长城等注册商标证,被告人刘玉霞微信记录,物流公司发货记录,顺兴鑫公司价格表等书证,证人熊某、王某证言,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的供述和辩解,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分段统计计算说明,尚聪商行、顺兴鑫公司1688商铺电子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勋强、刘亚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系主犯,被告人胡勋强、刘亚西系从犯,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玉霞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胡勋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刘亚西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李培军的辩护人还辩护称李培军自愿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小,家庭困难,请求对李培军判处缓刑。

刘玉霞的辩护人还辩护称刘玉霞自愿认罪认罚,家庭困难,请求对刘玉霞判处缓刑。

胡勋强的辩护人还辩护称胡勋强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悔罪,请求对胡勋强从轻处罚。

刘亚西的辩护人还辩护称刘亚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涉案金额较小,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刘亚西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系夫妻。

被告人刘玉霞于2012年和2016年分别注册了郑州市管城区尚聪润滑油商行(以下简称尚聪商行)和郑州顺兴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鑫公司),并注册了配套的阿里巴巴1688商铺。

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通过上述两个商铺销售润滑油。

2017年8月起,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购买制造设备、原料、包装材料等,先后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四环润滑油市场D区26号、新郑市郭店镇丹妮物流园B4区北5-6号,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并通过上述两个商铺进行销售。

2018年8月起被告人胡勋强到顺兴鑫公司打工,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亚西到顺兴鑫公司打工,二人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过程中主要从事灌装和包装工作。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在新郑市郭店镇丹妮物流园B4区北5-6号灌装生产假冒润滑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大量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道达尔、长城品牌润滑油。

经鉴定,上述现场查扣的润滑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41505.9元。

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通过尚聪商行和顺兴鑫公司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金额人民币283566元;

其中,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胡勋强打工期间销售金额人民币57030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刘亚西打工期间销售金额人民币36650元。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培军的供述,妻子刘玉霞注册了网店,通过网店卖润滑油。

2017年8月底,在顺兴鑫公司的注册地址找人焊接油罐,购买灌装机、封口机、检测设备等工具,开始购进原油和包装材料进行生产加工,随后再通过网店卖出去。

并先后雇用了工人胡勋强和刘亚西。

刘玉霞负责经营商铺,客户下单后,胡勋强和刘亚西主要是负责灌装、包装润滑油,我主要负责物流发货。

因为我们卖的润滑油价格是市场价格的一半或更低,买家知道不是真品,我们把收货人电话也写成我们的电话,货到后我们再通知买家提货。

原油供货商有上海昂麦公司等三四家公司,他们的原油都是正规的原油并配套相关检测报告。

大品牌的包装材料都是刘玉霞从广州一个供货商叫刘威处购买的。

2.被告人刘玉霞的供述,我和丈夫李培军在2012年开始经营润滑油生意,我在2012年注册成立了尚聪商行,在年底注册了阿里巴巴商铺,卖家会员名hnjrrhy,主要是零售润滑油。

2016年8月份,我又注册成立顺兴鑫公司,并注册了配套的阿里巴巴商铺,在两个商铺上销售润滑油。

2017年8月底,我和李培军在顺兴鑫公司的注册地址找人焊接油罐,购买封口机、检测设备等工具,开始购进原油和包装材料进行生产,随后再通过网店卖出去。

主要假冒嘉实多、美孚、长城品牌润滑油,少量假冒壳牌和道达尔品牌的润滑油。

2019年2月份雇用了工人刘亚西,2018年8、9月份雇用了胡勋强,客户在店铺下单需要哪个牌子及型号,我们就生产,通过亚欧物流、豪翔物流、众邦浩运物流、飞腾物流、腾达物流、豫锋物流发给客户。

2019年8月26日下午,我和工人正在操作电脑灌装机仿冒嘉仕多品牌四升装的润滑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

3.被告人胡勋强的供述,我是2018年8月2日来到新郑市郭店镇丹妮物流园见到老板李培军开始工作的,每月工资3300元钱。

有人买油,我就去给客户灌油,做有嘉实多、壳牌等品牌。

4.被告人刘亚西的供述,我是在2019年初去工作的,主要工作就是灌装、封口、包装机油,加工的机油主要是美孚和嘉实多品牌润滑油,另外还有长城、壳牌等品牌的润滑油,都是假冒的。

有的需要贴标签,是老板李培军和老板娘刘玉霞贴的。

5.四份扣押物品清单、图片资料,证明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的假冒产品的成品、包装等,有被告人刘玉霞及见证人的签名。

6.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分别由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上述证据证明,扣押的标注有“Mobil”、“美孚”、“TOTAL道达尔及图”、“TOTAL及图”、“嘉实多”、“Castrol”、“壳牌”、“shell”、“长城”商标的产品及外包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7.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普会鉴字[2019]第23019号关于刘玉霞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及按2017年9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统计计算的说明,刘玉霞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从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涉案金额283566.00元。

其中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涉案金额20380.00元;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涉案金额36650.00元。

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有各被告人签字确认。

9.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知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并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签名。

10.户籍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的身份情况。

11.到案经过。

证明了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被抓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胡勋强、刘亚西,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系主犯,被告人胡勋强、刘亚西系从犯。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勋强、刘亚西的辩护人提出的在犯罪中胡勋强、刘亚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玉霞、刘亚西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被告人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适用缓刑,对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李培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李培军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本案中,李培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达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不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处罚;

被告人胡勋强、刘亚西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处罚。

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胡勋强、刘亚西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培军、刘玉霞、胡勋强、刘亚西能主动缴纳罚金,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培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玉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胡勋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亚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物品予以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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