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2194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文爱玲,均为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美美佳便利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聚德北路**首层01自编**铺经营者:袁文福,男,199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美美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