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泰吉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明街**。
法定代表人:孙晓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华,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密山市龙江泰吉鸿物流服务部,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街永固路帅发小区**楼。
经营者:于久天,男,1999年2月出生,汉族,住密山市密山镇三街第二十一居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伟,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系于久天父亲,住密山市密山镇三街第二十一居委会**。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泰吉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密山市龙江泰吉鸿物流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和解执行期间不将被执行人于久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