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0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益兴农机经销部,经营场所:海阳市海政路。
经营者:姜桂波。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益兴农机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