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8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全继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旁。
经营者:蔡全和,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新宫西2巷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万盛百货大浪中心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旺路同富裕工业园内****。
负责人:高某1。
被告: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1栋、2栋1栋404。
法定代表人:高某1。
被告:杨绵盛,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全继玩具厂、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万盛百货大浪中心店、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杨绵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弹射玩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日立案。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汕头市澄海区全继玩具厂、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万盛百货大浪中心店、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杨绵盛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