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2193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楠,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上亚,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上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