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44号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光路**。
法定代表人: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华路**银昆科技园**楼**1302。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