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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何氏老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3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何氏老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何氏老牌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5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何氏老牌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东街**。

经营者:何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何氏老牌化妆品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其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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