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02民初15537号之一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N。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为群,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为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为群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为群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