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518号原告:林伟松,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剑兵,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藩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2985。
法定代表人:林木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杰,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伟松与被告广州鸿藩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原告林伟松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松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伟松负担。
原告林伟松多交纳的受理费77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