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877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商汇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208/div>法定代表人:蔡萌。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好商汇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