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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与肖斌、中山市琪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83号
案件名称孙平与肖斌、中山市琪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平;肖斌;中山市琪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83号原告:孙平,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育琪,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斌,男,汉族,1998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中山市琪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孙平诉被告肖斌、中山市琪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平于2021年2月1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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