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182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大众一分利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南举路408号。
经营者:王开封,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汉庄村汉庄8组40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大众一分利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大众一分利水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大众一分利水果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