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九路**。
法定代表人:虞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翔,福州市景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道**/div> 法定代表人:方培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香,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