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27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运园,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南昌新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长运商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08025。
法定代表人:万斌斌。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运园、南昌新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