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6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有理,男,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有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