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53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西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酒真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滨东花园**商铺经营者:彭奥奇。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酒真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