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金六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
法定代表人:曲孝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述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福星”、“双福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到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询,也未查询到不动产线索;
到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履行金钱债务,但承诺其已经停止且保证不再作出生产、销售侵害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福星”、“双福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和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曲孝法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