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808号原告:上海舒悦人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岳耀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捷,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继勇,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县城内商贸新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捷,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灵瑞祥珠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2-18-206、21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川,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葆元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学前东路**802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川,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宇,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div>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川,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舒悦人生贸易有限公司、董继勇与被告江苏灵瑞祥珠宝发展有限公司、无锡葆元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舒悦人生贸易有限公司、董继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舒悦人生贸易有限公司、董继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舒悦人生贸易有限公司、董继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舒悦人生贸易有限公司、董继勇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