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306号原告: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龙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辉。
被告:刘健辉,男,原告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亦游公司)与被告长沙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鲨游公司)、被告刘健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受理,该院经审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乐亦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明到庭参加诉讼,鲨游公司与刘健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亦游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鲨游公司与刘健辉连带返还乐亦游公司欠款2329970元;2.鲨游公司与刘健辉连带支付欠款逾期违约金(2018年9月份逾期违约金以本金989583.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算,2018年10月份逾期违约金以本金448308.9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算,2018年11月份逾期违约金以本金415542.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算,2018年12月份逾期违约金以本金217441.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起算,2019年1月份逾期违约金以本金239202.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算,2019年2月份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7577.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算,2019年3月份逾期违约金以本金2314.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1日起算,均按每日3‰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鲨游公司与刘健辉连带支付律师费3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鲨游公司与刘健辉负担。
起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乐亦游公司与鲨游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联合运营协议》,约定乐亦游公司授权鲨游公司对乐亦游公司的应用进行运营推广,推广导入的收益由双方分成。
合同签订后,鲨游公司支付了2018年4月至8月的款项,对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款项,虽经对方对账确认总欠款为2329970元,但一直不予支付。
后经乐亦游公司多次催告,刘健辉以个人名义对该笔款项进行担保,并出具欠条,确认了欠款总额和承诺还款期限。
由于刘健辉也是鲨游公司的唯一股东,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应与鲨游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鲨游公司与刘健辉没有应诉答辩。
乐亦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因鲨游公司与刘健辉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对乐亦游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核乐亦游公司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其相关陈述,认定事实如下:鲨游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9日,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刘健辉。
2018年4月16日,乐亦游公司(作为甲方)和鲨游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联合运营协议》(下称合同),约定甲方自主开发并享有《青云剑域》手机网络游戏版权的安卓版、ios越狱版和ios正版。
甲方授权乙方利用乙方网站等各项资源推广甲方游戏产品,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制作各类游戏宣传资料、广告,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运营推广,授权为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分授权。
合同第四条“计费”约定包括:自《青云剑域》正式与乙方平台合作推广后,根据游戏销售月充值收入为标准计算该月产品运营收益,充值收入依据乙方计费系统确认。
自协议签署日起,甲乙双方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确认上一结算月的充值收入。
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乙方账户将上一结算月甲方应得分成收益支付给甲方。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对账的,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对账单,乙方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反馈对账意见的,视为同意甲方的对账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对账结果支付甲方分成收益。
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运营合作分成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采取停止开新服、将已有服务器关注册、关充值的方式,且仍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分成款。
合同第七条“合同有效期”约定包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
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当在非违约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事实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作补救的,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一切合理的支出等,守约方同时可以终止本合同。
在本协议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后,本条款仍将继续有效。
2019年4月16日,刘健辉向乐亦游公司出具一份手书《欠条》。
《欠条》主要内容是,因2018年鲨游公司与乐亦游公司合作欠款2329970元,承诺在立欠条当月还款100万元,余下尾款在5月30日前还清。
如未还清,愿意按未偿还部分付2%的利息,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乐亦游公司之后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提出本案诉讼。
起诉后,乐亦游公司确认,鲨游公司与刘健辉通过他人账号于2019年6月2日向乐亦游公司支付了5万元,于2019年7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于2019年8月1日支付了10万元。
乐亦游公司另提交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基础律师费为3万元。
乐亦游公司提交了金额为3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庭审中,乐亦游公司陈述,如果以《欠条》约定按未清偿部分的2%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过低,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每日3‰标准计算违约金,但由法庭裁定是否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鲨游公司与刘健辉是否应当连带清偿乐亦游公司游戏运营欠款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
根据涉案合同及《欠条》内容可知,鲨游公司运营乐亦游公司享有权利的游戏,截止至2019年4月16日欠乐亦公游公司款项2329970元。
刘健辉加入债务并作为鲨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还款。
因此,乐亦游公司要求鲨游公司、刘健辉连带承担支付欠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有合同依据。
同时,刘健辉作为鲨游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也应当对公司债务连带承担。
对于乐亦游公司关于返还欠款2329970元的请求。
本院认为,鲨游公司与刘健辉在2019年4月16日对债务进行确认后,又支付了25万元,该25万元应当在欠款总额中扣除。
因此,鲨游公司与刘健辉应当连带清偿乐亦游公司欠款2329970元-250000元=2079970元。
对于乐亦游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乐亦游公司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以当月欠款后下月21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合同约定双方对账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乐亦游公司于本案中不能证明每期款项均有对账,因此,要求以当月欠款后下月21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刘健辉出具《欠条》之日应视为双方对账的时间,相应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是出具《欠条》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后即2019年5月1日。
另外,乐亦游公司主张按每日3‰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亦申请法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乐亦游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因鲨游公司与刘健辉欠款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按前述标准计算的结果可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考虑到运营合作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内容,本院确定,相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对于乐亦游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乐亦游公司要求鲨游公司与刘健辉赔偿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有支付证据,该费用数额也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079970元;
二、被告长沙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79970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长沙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88.12元,由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38.12元,长沙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健辉负担22950元(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28688.12元,本院退回22950元,由长沙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229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