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4号 原告:华文权,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平、信智研,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工业园区无门牌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53029H。
法定代表人:俞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王之怀,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康之悠品(杭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GM5W022。
法定代表人:张崇崇。
原告华文权与被告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康之悠品(杭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文权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文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文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华文权负担。
原告华文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