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8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原东方红小学)。
经营者:罗伟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商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委托代理人于雅平、冯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维权的合理开支);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等。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乐商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1、2013年5月7日,原告纳益其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润肤油;染睫毛油;眼线笔;品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2、原告为证明其“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大及商品销售巨大,提交了(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搜狐网等网站报道了“NATUREREPUBLIC”品牌商品的获奖情况,以及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站上均有销售该品牌商品。
3、2019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取证的代理人魏强、肖新喜与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罗赛红、伍文一同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一处标有“步步高?新天地”等字样的门面,进入该门面一楼进门左侧一家标有“VaryBeauty”等字样的店铺。
魏强、肖新喜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盒外包装标有“NATUREREPUBLIC”等字样的商品,共计人民币39元。
肖新喜使用手机微信支付了上述款项,并当场取得一张载有“欢迎光临步步高岳阳东方红店专柜:子衿伊依日期:2019.12.1615:36:35实付合计:39.0微信支付39.0客服电话:0730-228××××”等字样的小票。
在上述过程中,伍文使用自己的华为手机(手机型号:COL-AL10)对购物现场进行了拍照。
购买结束后,肖新喜将上述商品及小票交由罗赛红、伍文收持,伍文对现场购物情况进行了现场记录,并只做了《现场记录》一份,由肖新喜、魏强及罗赛红、伍文签字,《现场记录》留存在公证处。
罗赛红与伍文带着上述所购商品及小票返回公证处,将上述商品及小票放置在公证员罗赛红办公室保管。
2019年12月21日,罗赛红、伍文及魏强从罗赛红的办公室将上述商品及小票取出,由伍文使用自己的手机对保存在上述所购商品就小票进行拍照。
罗赛红、伍文对上述商品及小票进行了封存,伍文使用上述手机对加贴封条后的封存状态进行了拍照。
上述经封存的商品及小票均交由魏强收执。
4、被告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2016年4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伟新。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芦荟胶属于护肤品,与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NATUREREPUBLIC”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在综合公证书的文字记载、附件照片显示的店招及销售单据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原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高乐商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但未提交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高乐商业公司侵权的性质、经营规模、期间以及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种类、范围,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由被告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人民币200元,被告岳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女人化妆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