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97号 原告:曾诚,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
法定代表人:鲍安,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健,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曾诚诉被告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斋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徐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曾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心斋公司、徐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ZL20153025××××.5号“汽车前保险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
二、心斋公司赔偿曾诚经济损失暂计100000元(待调取心斋公司销售记录后变更),并支付维权成本23700元(购买侵权产品2100元、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20000元);
三、淘宝公司将心斋公司、徐健售卖的侵权产品下架;四、心斋公司、徐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曾诚明确诉讼请求二中经济损失为60000元,维权成本为13700元,并明确放弃诉讼请求三。
事实与理由:曾诚于2015年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汽车前保险杠”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1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25××××.5,该项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曾诚委托的代理人经公证购买发现,心斋公司侵害了曾诚的专利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被诉侵权产品为“顶火愤怒前杠”〔汽车前保险杠〕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虽与案涉专利略有细微差别,但并不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曾诚售卖的正品“顶火愤怒前杠”在国内市场上可谓独一无二,在海外市场也具有较大影响力。
心斋公司此种侵权行为给曾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包括淘宝公司在内的产品售卖平台的国际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故曾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涉案链接已删除,曾诚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
随后,徐健提出主张认为本案与杭州不再有连接点,应当移送至上海法院审理。
经释明并征求意见,曾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接受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诚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在淘宝公司不再作为本案被告的前提下,本院对本案不再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被告心斋公司、徐健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裁定如下: 一、准予曾诚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