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38号之一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张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通元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李彦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河、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通元文具有限公司、广州耀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州耀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张鑫,被告义乌市通元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9月18日,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