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7890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艺凡灯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灯饰城****。
经营者:廖船正,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艺凡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