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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璐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民初37号
案件名称集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璐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集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杨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37号原告:集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11A28、11A30室。

法定代表人:光岡利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欣,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昀,公司员工。

被告:杨璐,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集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碧公司)与被告杨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集碧公司诉称:1.判令杨璐停止侵害集碧公司商标专用权、消除对集碧公司造成的影响;

2.判令收缴杨璐侵权商品。

事实和理由:集碧公司系“RANDA”注册商标(商标号7283250,有效期至2030年9月13日)的所有人,也是天猫商城“randa女鞋旗舰店”店铺的经营者。

2020年4月,集碧公司发现淘宝商城“酱籽日单”店铺(掌柜ID:咸蛋炒饭2011)销售假冒集碧公司“RANDA”商标品牌的女鞋,后经调查发现,杨璐自2018年4月起就开始销售假冒“RANDA”商标品牌的女鞋,给集碧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店铺的销售行为侵犯了集碧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发货地为苏州,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2]18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及垄断纠纷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集碧公司起诉指控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位于苏州市××区,且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因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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