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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英与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4611号
案件名称陈建英与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英;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4611号申请人:陈建英,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英与被告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建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保险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陈建英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222,000元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建英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30元,由申请人陈建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谢 玲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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