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71号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曹岩,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