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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作涛与上海超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于作涛与上海超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作涛;上海超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4号 原告:于作涛,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法定代表人:陈申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作涛与被告上海超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作涛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作涛于2020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作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作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作涛负担。

原告于作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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