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4号 原告:于作涛,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法定代表人:陈申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作涛与被告上海超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作涛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作涛于2020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作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作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作涛负担。
原告于作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