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1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涂埠镇老城联华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老城轧花厂。
经营者:赵家彬。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修县涂埠镇老城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