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3355号 原告:王幸存,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湘阁里辣中餐馆,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金樽三街**附**。
经营者:宋亚蔓。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职务不详。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郫都区湘阁里辣中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幸存撤销了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已与郫都区湘阁里辣中餐馆达成和解,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幸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郫都区湘阁里辣中餐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幸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