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9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大峙洞946-1番地格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时尚生活叁陆伍,,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东路**经营场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城站路。
经营者:池增堂,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时尚生活叁陆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