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大友发服饰商城。
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一中门西。
经营者:修善芝,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阳市大友发服饰商城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阳市大友发服饰商城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海阳市大友发服饰商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阳市大友发服饰商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海阳市大友发服饰商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