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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9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民初9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经营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真爱商城******,注册号:370481601090073。

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平行南路金源装饰大世界大二层12号楼3013号的“贵派照明”店铺。

经营者:王尚波,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伟,山东省滕州鲍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南侧码:×××Y2R经营者:卜连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经营者王尚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伟、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1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生态欧派”“OPPIOAI”“www.oppioai.com”字样的浴霸;

二、判令被告2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立即停止侵权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生产、销售标注“生态欧派”“OPPIOAI”、“www.oppioai.com”字样的浴霸;

三、判令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1在山东省滕州市平行南路金源装饰大世界大二层12号楼3013号的“贵派照明”店铺内销售包装箱体上标有“生态欧派”、“OPPIOAI”、“www.oppioai.com”字样的浴霸,且包装箱体上标注了“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即被告2)”的电话、地、地址等信息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1作为卫浴行业的销售者,应当知道“欧派”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销售“生态欧派”“OPPIOAI”“www.oppioai.com”字样的浴霸,被告2作为卫浴行业的生产者,理应知道“欧派”的知名度,依然生产涉案的侵权产品,两被告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两被告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使用了孙俪头像,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

被告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我方认为原告没有证明其对公证的产品的商标享有所有权,在原告提交的产品当庭拆箱后,我们看到其产品与包装箱记载的商标不一致。

2.我方合法购买他人的产品,该产品也不在原告的生产(工商登记的生产的范围之内),所以我方虽然仅出售这台产品,也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3.原告在当庭举证时提交的11份公证书中没有记载受委托人王守贞的委托书,王守贞的权利值得怀疑,11份公证书均没有工作记录,公证员的公证行为不合法,导致11份公证书无效。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辩称,一、我方从未生产、销售过“生态欧派”字样的浴霸产品,也不是“生态欧派”商标的使用人。

二、原告保全的印有“生态欧派”字样包装箱及包装箱内的浴霸产品,并非我方生产、销售,原告仅凭该包装箱无法证实我方系该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三、我方与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四、我方持有的“生态欧派”及“OPPIOAI”商标是合法取得,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了商标注册证。

该商标于2019年9月6日被宣告无效,我方在2019年9月6日前系合法持有、使用该商标,受法律保护。

五、原告保全的外包装侧面上印制的“OPPIOAI”商标是合法持有,但该并非我方印制生产,且该包装箱上印制的电话、传真、地、地址均不是我方的信息包装箱使用的“OPPIOAI”商标也侵害了我方的商标权,我方保留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六、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没有提供证据,且数额较高,依法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

证据二、(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

证据三、(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

证据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五、(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

证据六、(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

证据七、(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

证据八、(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

证据九、(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

证据十、(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

证据十一、(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

证据十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189号(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被告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质证认为原告举证的12份证据,被告对其三性均不认可,不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我方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在其公证的产品上也没有看到原告商标的字样,在其包装盒上,虽然存有欧派两个字,与其产品没有根本的联系,请求依法驳回。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质证认为:对1-11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均为复印件,且该证据无法达到在本案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十二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仅凭包装箱及产品无法证实与本案原告有任何关联性,因为浴霸产品从合格证、负载的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均没有记载原告的厂名厂址,无法证实该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任何权利。

包装箱所记载的厂址、电话均不是我们的信息,且外包装上“生态欧派”与本案第二被告也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提交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商标注册证两份,编号分别为17772890、17844591。

2.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一份、商标转让公告打印件一份。

3.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公告打印件一份、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证认为1.商标证17844591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使是真实该商标核准种类没有浴霸产品,与本案无关联。

2.商标证17772890已经被商标局宣告无限,足以说明被告2有侵权恶意。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足以证明被告2从受让之日起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对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及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8213号“欧派”文字商标,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07年12月20日。

2007年11月7日,该商标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0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4日,原告取得第7731876号“OPPEIN”等注册商标权。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原告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

2014年7月,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1800万元。

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600万元。

原告在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0年9月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等多家平面媒体上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

原告还聘请蒋雯丽对原告生产的“欧派”品牌的橱柜、衣柜、卫浴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2019年8月9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吕某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滕州市平行南路金源装饰大世界大二层12号楼3013号的“贵派照明”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IOAI”“生态欧派”字样的浴霸一台。

王守贞在该店铺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王尚波”名片一张及《滕州市万家灯火照明销货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公证员将该浴霸进行了封存。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凤城证民字第1189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可见其包装箱箱体上标有“生态欧派”、“OPPIOAI”、“www.oppioai.com”字样的浴霸,且包装箱体上标注了“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即被告2)”的电话、地、地址等信息/div>本案审理中,2020年9月1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王尚波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王尚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7731876号、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箱体标有“生态欧派”、“OPPIOAI”、字样的浴霸,且包装箱体上标注了“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即被告2)”的电话、地、地址等信息中的“生态欧派”标识(其中“生态”字颜色与欧派不同)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仅字体不同,整体上看十分近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看,极易引起混淆,以致误认为系原告的产品或者与其产品具有关联性。

因此,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OPPIOAI”、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7731876号“OPPEIN”等注册商标权近似,被告亦构成侵权。

原告诉请“www.oppioai.com”字样标注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并非其生产,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情况,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数额,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原告以已与被告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王尚波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滕州市荆河尚博灯具商行、王尚波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生态欧派”“OPPIOAI”字样的浴霸;

二、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阿里格尔电器厂负担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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