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061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剑川,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剑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