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宝安路南、西安大街西,主要行政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哈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长江路69小区**双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俊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泰白玉药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div>法定代表人杜歆越,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世茂滨江新城**********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滨生,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省哈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泰白玉药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符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条件的,本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