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43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悦世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UQ02P。
法定代表人:田仁元。
被告:泉州市金芒果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高新科技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08917697。
法定代表人:吴思文。
被告:吴思文,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重庆悦世家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市金芒果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吴思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