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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东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471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东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东阳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715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东阳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朗峰苑**地下室****。

经营者:莫炼。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3民初115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5元(以3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3月25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本案执行费4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合计3726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东阳眼镜店(经营者莫炼)银行账户存款372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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