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45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波,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沁园春2-负**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4QQY3R。
被告:南安市仑苍逸翔水暖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2Y05427R。
经营者:王玉兵。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黄波、南安市仑苍逸翔水暖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