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执217号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林甸县兴泉如家宾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林甸县兴泉如家宾馆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甸县兴泉如家宾馆实际经营者梁振龙名下的银行账户,在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10234元,我院扣划其银行账户10271元,共计20500元。
其中20300元为本案执行款,205元为执行费。
经查,林甸县兴泉如家宾馆已于2019年12月26日注销,该经营场所现字号为“林甸县兴泉鸿苑宾馆”,已不再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
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