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68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明水亮视箱包店,经营者胡志伟,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1800号华联商场一楼内东北角。
被告:章丘市明水华悦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张爱华,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1800号。
被告:保定白沟领士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苏德禄,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明水亮视箱包店、章丘市明水华悦日用百货经营部、保定白沟领士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