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8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昱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徐爱弘,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