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391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大飞烟酒店,经营地天津市河**金钟路**余门增**。
经营者:张飞。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大飞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景良审 判 员 周 军人民陪审员 庞海燕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