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21号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丹桂南路2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
被告:德安县启航五金机电超市,经营场所九江市德安县石桥路一品花园107号。
经营者:孙法坚。
被告:孙法坚,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安县。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安县启航五金机电超市、孙法坚侵害商标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