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湘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益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街**/div>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三剑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沙澧产业集聚区经七路**/div>法定代表人:李保敏。
上诉人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并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根据有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法规,一审法院对本案中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的诉讼无管辖权;
本案包括的专利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的程序不同,原告起诉的两种行为不应在本案中同时进行主张,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河南三剑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漯河市,郑州市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